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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夏邑县畜禽养殖粪污治理工作的意见

2022/2/25 10: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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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夏政办〔2022〕9号


  夏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夏邑县畜禽养殖粪污治理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规范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现畜牧业绿色种养循环,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结合夏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环境污染防治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要求,坚持依法治理、以用促治、利用优先,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实现畜禽粪污化害为利、变废为宝、种养结合的良性循环,推动畜牧业绿色发展,切实提升农村人居环境质量。

  二、工作思路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生态化”的原则,以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粪肥全量化还田为重点,指导全县养殖场户进行粪污处理设施配套和资源化利用。一是在资源化利用的基础上做好种养结合循环利用。二是依据环保、疫病防控、农村环境整治等法律法规,对规模以下养殖场户采取“劝退清理一批、改造升级一批、合作发展一批”的办法,引导其逐步“退出村庄、退出庭院、退出散养”。对不具备改造条件、环保不达标的散养户,要劝导其退出养殖,转产转业;对有养殖意愿且具备改造条件的,要加快升级改造,实现粪污处理设施配套及标准化生产。

  三、治理范围

  全县所有畜禽养殖场户,重点治理群众反映强烈的畜禽养殖场户和畜禽散养密集区。

  四、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组织对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实施治理。

  (二)企业主体的原则。畜禽养殖场户主是治污主体,必须切实承担治理责任,强化污染治理投入。

  (三)分类指导的原则。按照不同畜禽品种、饲养规模和分布区域,分类指导粪污综合治理方式方法,科学确定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综合治理模式。

  (四)源头控制的原则。对现有畜禽养殖场户加大污染治理力度,实现达标排放或综合利用;对新建畜禽养殖企业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五、治理措施

  (一)完善处理设施。生猪和肉牛养殖场必须建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堆粪棚和污水沉淀池,禽类养殖场必须建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粪便存储池,肉羊养殖场必须建有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堆粪棚。堆粪棚、沉淀池和粪便存储池必须做到“防雨、防渗、防漏”的要求,发酵后的粪肥要全部还田。建议规模养殖场建设沼气设备,更加环保节能。

  (二)加强源头节水。畜禽养殖场户应采用节水型畜禽饮水器,改鸭嘴式饮水器为碗式或限位式饮水器,减少污水产生量。规模养殖场应采用干清粪工艺,建议现有采用水冲粪、水泡粪工艺的养殖场改造成干清粪工艺。

  (三)实行雨污分离。所有养殖场户不准私设污水外排口,场区内及周边无粪便乱堆、污水乱排现象。养殖场户应建设排水系统,实行雨水、污水收集输送系统分离。污水收集输送系统应采用封闭管道与沉淀池连接,不得采取明沟渠布设,彻底避免雨污合流,实现废水减量化。

  (四)做好集中处理。村庄内的散养户和畜禽散养密集区,以及后期扩大养殖规模的小型养殖场,由于养殖用地限制,没有条件改造粪污处理设施设备的,应加强与就近的粪污收集处理点做好对接,做好粪污集中收集处理,防止粪污造成环境污染。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畜禽养殖粪污治理是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的主要内容,是生产发展与美丽乡村相协调的主要矛盾。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乡(镇)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农业、环保、自然资源等工作的副职任成员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组,县畜牧中心、生态环境局和乡(镇)政府要加强协作,合力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二)落实工作责任。严格落实养殖场户主体责任制和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制。严格落实环保要求和环评制度,坚持生产生态并重,统筹畜产品供给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推动畜牧业绿色发展。

  (三)强化技术服务。县畜牧中心在做好养殖场户粪污治理技术指导的同时,要配合各乡(镇)政府做好养殖场户与粪污集中收集处理点和收集处理中心的对接工作,确保粪污全量收集处理利用。

  (四)严格依法监管。县生态环境局对养殖场户造成环境污染的,要依法查处。对粪污贮存、处理、利用、雨污分流等环保设施配套不到位,粪污直排的养殖场户,要给予整改期限,严禁采取“一律关停”等简单做法,避免以清理代替治理,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查处。

  (五)注重治理实效。畜禽养殖业是农村经济支柱产业,是农民增收的重要来源,是乡村振兴的重要途径,在做好依法监管的同时,更要注重畜禽养殖增产增效,严禁打着环境整治的名义搞“无畜禽乡镇”“无畜禽村庄”。县畜牧中心、生态环境局和乡(镇)政府要合力协作,推行畜牧业标准化生产,加快现代化畜牧业发展进程。

  2022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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